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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24-12-23 23:05:52 作者: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首页


  买了新房,装修就成了头等大事,本想找个装修公司省心省力,然而装修进度迟缓,交付遥遥无期找装修公司的平台,导致业主无法按期入住,省心事变烦心事。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应对?谁来赔偿损失?近日,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装修装饰合同纠纷。

  2023年11月,李某与某装饰公司签㊣订了《装饰合同书》,约定由该公司为李某的房屋提供装修服务,总价款为31万元。合同签订后,李某向某装饰公㊣司、该公司股东王某及法定代表人陈某全额支付了全部价款。然而,某装饰公司逾期三个多月仍未完成装修工作,李某无奈将某装修公司及✅王某、陈某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《装饰合同书》;装饰公司返还未履行部分的装修款及违约金总计203291.46元;法定代表人陈某、股东王某✅承担连带责任。

  庭审中,王某辩称,自己仅是公司✅㊣股东和员工,自己收取的102000元是代公司收取,且已经入公司✅✅账,上述款项均用于公司经营,故不能因此要求自己承担连带责任。

  法院审理认为,李某与某装饰公司于2023年11月签订的《装饰合同书》系双方当✅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,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不违背公序良俗,合法有效。李某已全额支付装修费,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应于2024年2月24日完工,但某装饰公司延误工期,经多次催告后至今仍未按约定✅完成施工,构成根本违约,故李某主张解除案涉《装饰合同书》符合法律规定,法院予以支持。

  根据装修合同的㊣性质,已经完工部分不宜恢复原状,未完工部分应由某装饰公司予以返还价款或赔偿损失。经法院认定,未完成项目金✅额为195123.58元,某装饰公司应予以返✅还。双方在案涉合同中约定“由于乙方(即某装饰公司)原因延误开工,逾期竣工的,每延误或逾期一天,乙方按40元/天向甲方(即李某)支付违约金”,某装饰公司于2024年2月25日开始违约,截至2024年6月19日,违约金为4640元。故李某要✅求某装饰公司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✅定和双方约定,法院予以支持。

  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,李某与某装饰公司签订合同时,王某仅是该公司股东之一,没有证据证明其系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,且该公司性✅质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。王某虽收取102000元装修款,但某装饰公司已向李某出具《收据》并加盖“吉林省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”,因此王某是以某装饰公司的名义收取装修款,李某要求王某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,不予支持。

  某装饰公司于㊣2024年1月19日变更为自然人独资,陈某系该公司唯㊣一股东,李某于2024年2月29日通过微信转给陈某装修款58000元,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,陈某亦未举证证明自身财产独立㊣于某装饰公司的财产,故陈某应对某装饰公司返还的装修款195123.58元和违约金4640元承担连带责任。

  综上,法院判决解除李某与某装饰公司于2023年11月签订的《装饰合同书》;某装饰公司返还李某装修费195123.58元并给付违约金4640元,陈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;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
  近年来,装修㊣承包方“跑路”、工期延误、装修质量不达标等问题频发,法官建议广大㊣消费者,在选择装修承包方时优先考虑规模较大或口碑✅良好的装修承包方,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验收标准家庭装修检测机构、付款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。若发生纠纷,应立即与装修承包方协商解除㊣合同,并妥善保存相关的证据,包括合同、付款凭证、装修前㊣后的照片或视频等,以证明装修公司可能存在的违约行为或施工质量问题,以便进行维权。

 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,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,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。

 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,尚未履行的,终止履行;已经履行㊣的,根据履行情况和合✅同性质,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,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。

  主合同解除后,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,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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